照明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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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眩光的限制

    商场营业厅照明应限制眩光,以免对顾客头晕目眩。商场营业厅眩光限制质量等级属Ⅱ级,即中等质量(有轻微眩光感)。对于某些销售条件,如春节、圣诞节中,为了创造热烈气氛,可以运用有一定眩光感的灯光;对某些特定销售区,如电动玩具、音响设施等,可以使用一定眩光的照明。

    商场的橱窗、陈列柜和摆设商品的柜台内照明,应该有更严格的眩光限制等级,即按国家标准的Ⅰ级质量(无眩光感)要求完全遮蔽柜内光源,使顾客在任何方向都看不到灯管(泡),避免任何直射眩光。对于商场临街的陈列橱窗,除照明眩光限制外,还要严格限制阳光照射到玻璃上产生的反射眩光,应与建筑装饰设计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,如橱窗玻璃前上方装设遮光挑檐,或将玻璃倾斜装设,采用曲面玻璃等。

    照明均匀度在整个大商场内,通常不必强调照明的均匀度,而仅仅在各个售货区域范围内的一般照明应考虑一定均匀度。大型商场内情况千差万别,有贵重商品和一般低值商品的不同,有精品和粗制品的差异、有顾客流动通道和商品摆放、售货场地的区别,所以,就整个商场而言,非均匀照明更切合实际需要。完全的均匀照度,显得太平铺直叙,平淡无奇,重点不突出,对顾客缺乏吸引力。从顾客视野看,进商场入口处照度宜高一些,而营业大厅最深处墙面亮度要高一些,便于引导顾客深入里面;从营销手法看,重点推销商品(如展销等)区应有较高亮度,以烘托热烈气氛,渲染促销。对于豪华贵重商品,往往增设重点照明,以突出其地位。此外,顾客通道的照度可以低于商品销售场地,允许后者照度的1/3~1/4,展示橱窗内的照度应高于营业场所。同样是顾客通道,也有所区别,需要引导顾客“走去”的地段,照度要高些,需示意“顾客止步”之处,灯光要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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